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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俊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钟俊,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大道********单元****,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大道********单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本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官某某,女,66岁,住都江堰市**镇**巷子**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钟俊因无钱可用,想到当天是崇义镇赶场的日子,产生前往盗窃的想法。钟俊来到都江堰市崇义镇新街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趁被害人官某某不注意使用镊子从官某某连衣裙左口袋内偷走现金人民币30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钟俊盗窃的现金人民币301元;到案后,被告人钟俊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物证:镊子一把;

3.证人证言:王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官某某的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钟俊的辨认笔录、孟某某的辨认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被告人陈述与辩解:钟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俊于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俊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扒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俊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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