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俊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钟俊,绰号“金”,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乡**村**号, 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9时许,同案人钟某甲(另案处理)与吸毒人员陈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议定交易价值人民币20500元的毒品后,由被告人钟俊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南陇酒家附近将毒品交与陈某甲。陈某甲收到毒品后乘出租车行至广州市番禺区广明高速朱山岗收费站出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包括黄白色块状物1包(经检验,净重5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和黄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49.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1日1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另案处理)与同案人钟某甲、钟俊通过电话商议交易价值人民币46000元的毒品后,去到那被告人钟俊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镇石龙岗路的“全民美食”烧烤店,先支付给被告人钟俊现金人民币40000元,取得毒品2包后乘车离开,在途经广州市番禺区石镇莲塘村收费岗亭旁停车场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陈某乙携带的白色粉末状物2包(经检验,分别净重49.15克、50.8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及黄色丸状物8瓶(经检验,分别净重8.22克、8.25克、8.28克、8.25克、7.62克、7.49克、7.52克、7.50克,均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2019年2月27日中午,吸毒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同案人钟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毒资5000元。随后,邓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附近一垃圾站,从被告人钟俊处收到毒品2包后驾车离开,在车行至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南沙港快速入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0.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白色粒状物1包(经检验,净重7.0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钟俊按同案人钟某甲安排,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龙岗路18号附近路段,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万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钟俊携带毒品准备再次与万某某交易时,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园岗路十六巷7号对开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钟俊身上查获白色粉状物10包(经检验,共净重40.5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4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1.6%)及移动电话等物。随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钟俊承租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路**巷**号**房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电子秤及毒品等物品一批,包括:房间内红色电饭煲内的白色粉状物7包[经检验,其中6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323.26克,分别净重5.32克、75.49克(海洛因含量为52.2%)、5.53克、131.29克(海洛因含量为45.3%)、105.50克(海洛因含量为49.3%)、0.13克,另1包净重74.71克(经检验,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房间内保温瓶里内的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49.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8.6%);房间内蛋白质粉罐里的白色晶体12包[经检验,共净重571.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净重16.91克、49.4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2%)、54.0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7%)、54.4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9%)、49.3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1%)、49.5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2%)、49.4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5.9%)、49.4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7%)、49.7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8%)、49.6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4.7%)、49.6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0%)、49.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7.5%)];房间内白色电饭煲内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49.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9%)和白色粉状物1包(经检验,净重0.5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2019年2月底,被告人钟俊以给予毒品吸食为报酬,指使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将20克海洛因送到至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西牌坊处的美宜佳旁边的树根处。2019年3月20日及23日晚上,被告人钟俊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龙岗路烧烤店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两次贩卖海洛因给王某某。2019年3月25日20时许,王某某再次前往上址购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俊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俊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世红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俊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2份。

4.查获毒品海洛因364.39克、甲基苯丙胺719.18克及扣押被告人钟俊手机等物,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