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钟兴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屋。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兴平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钟兴平在任职广州**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送货及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向客户收取货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拒不返还公司,侵占广州**汽配有限公司货款约人民币780000元。
其间,被告人钟兴平假冒**汽配公司名义向中山市**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广州**有限公司采购轮胎(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轮胎,在对方交付了轮胎后拒不支付对方货款,共骗取**轮胎公司轮胎价值人民币245060元,骗取**公司轮胎货款人民币50000元。
此外,被告人钟兴平还冒充**公司名义,虚构轮胎涨价,**汽配公司推出预存款项优惠购胎的事实,以先款后货的方式,骗取广州市**石油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5200元,骗取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400元,骗取被害人严某某货款人民币60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货款人民币226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货款人民币6000元,骗取被害人潘某某货款人民币6500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钟兴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兴平的供述;2.被害单位、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材料;5.书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兴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兴平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钟兴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兴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佳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兴平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2册。
3.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