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钟兴,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墟**号**煤矿,住海口市美兰区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0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兴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钟兴从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搭乘电动车来到海口市美兰区**镇**墟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走到**镇**墟一条巷子内时,看见有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无牌,车辆型号YD1200****)停放在一个院子内,遂上前将该电动车的锁头破坏并将电源线拉扯出来接好启动,后将该车盗走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村的出租屋内。民警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电动车定位系统将被盗电动车找到,并于2020年11月11日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旅租**房间内将被告人钟兴抓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钟兴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163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兴现羁押在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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