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钟其桓,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村,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其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大道**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广场**房,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海拔,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华庭**单元**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焕坤,曾用名符焕烈,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房,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照伟,曾用名黄严雄,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街**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市场**宿舍楼**房,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善堂,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学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广场**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单元**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住户籍地,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园**号楼**单元**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6010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住户籍地,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观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户籍地,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住户籍地,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营**农场**队**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山庄**栋副楼**楼**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境**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商业街**社区**里**号,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海口市琼山区**村,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墟**街**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里*巷**号,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街**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队,住海口市秀英区**镇**村,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里**号,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楼**房,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永诚,曾用名马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岛**路**号,住海口市美兰区**岛**路**三期**号楼**房,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正西,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分局,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一部部长、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海陵,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号,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2000********,黎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户籍地,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队**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推广员,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单元**栋**房,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推广员,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大街**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大厦**座**楼,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房,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秀英区**街**村**公寓**房,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林锋,曾用名叶福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房,住广东省廉江市**花园**栋**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俊,曾用名梁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海南新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康莉,曾用名冯康丽,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住海口市琼山区**里**号**房,海南新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兼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住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单**房,海南新势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兼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巷**号,住户籍地,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街**巷**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村**栋**单元**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路**号**幢**房,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村**号,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路**号**幢**房,住海口市美兰区**花园**栋**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住海口市龙华区**街道**村,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正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栋**房,住海口市秀英区**路**派出所**单元**室,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未注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宗健,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商住楼**栋**房,**公司销售部推广员、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部长、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大厦,**公司销售部、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单元**房,**公司销售部、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单元**房,**公司销售部、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单元**房,**公司销售部、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6********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岛**村**号,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员、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021996********,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镇**村**屯**号,租住海口市龙华区**天桥附近一出租屋,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起学,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路**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志坚,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1999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90322523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里**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事部员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委会**村**社,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局宿舍,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房,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尹海拔、符焕坤、黄照伟、邢善堂、钟学锐、吕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郑某某、陈观玉、何某甲、陈某乙、许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乙、林某甲、周某某、陈某戊、马永诚、施正西、李海陵、符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叶林锋、梁俊、廖康莉、林某乙、陈某己、吴某乙、揭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许某乙、曹某某、施正东、冯宗健、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黎某某、林某丙、甘某某、李起学、李志坚、王某戊、赖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己、洪某某等57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施正东、施正西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5月30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犯罪
(一)2019年6月起,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为实施网络诈骗谋取暴利,两人伙同他人先后成立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述公司盈利手段主要以推广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等游戏给客户,以此获得**公司将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款项80%的返点。
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等人为了掩盖非法目的,通过成立公司招募人事、技术、推广等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中公司的主管主要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培训新入职员工等事项;推广部部长主要负责管理该部门员工的考勤、培训以及解决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事项;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在**等网站上招聘、面试新进人员;技术员主要负责通过玩其他游戏添加网上男性玩家,并将玩家微信帐号发给推广员;推广员主要负责将微信包装成女性的角色(女性化的微信昵称、女性自拍头像、女性微信性别、网上找的美女自拍照片发到朋友圈),在添加男性玩家的微信号后以虚拟的单身美女身份与男性玩家在网上谈暖昧、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接着向客户推广公司的游戏,通过发游戏下载链接给客户下载游戏,然后与客户一同玩游戏,在游戏中逐步诱骗客户升级装备、谈恋爱、结婚等不同消费方式不断充值。公司里的人员中,主管的工资是底薪加公司业绩的1%提成,部长的工资是底薪加部门业绩的5%提成,推广员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业绩递进式计算),人事、技术部门工资按照固定月薪计算。
1.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共同出资成立**公司,钟其妙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租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广场**单元**房作为办公地点,陆续招募被告人尹海拔、施正西、李海陵、符焕坤、黄照伟、邢善堂、吕某某、张某甲、陈某甲、许某乙、陈某丙、李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梁俊、廖康莉、冯宗健、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黎某某等人作为推广员,招募被告人陈观玉、陈某戊作为技术员。钟其桓和钟其妙担心诈骗行为暴露,便于2019年9月3日将**公司更名为海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被告人钟学锐为公司法人代表(钟其妙以加薪和公司1%的利润为条件),又陆续招募被告人郑某某、何某甲、陈某乙、陈某丁、张某乙、林某甲、周某某、符某某等人作为推广员。其中,尹海拔任**公司主管;施正西、符焕坤、黄照伟、邢善堂、李海陵先后任推广部的部长。
2.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为扩大产业,牟取更多非法利益,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版本,于2019年8 月29日伙同被告人马永诚共同出资成立海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马永诚任公司法人代表,办公地点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房。钟其桓、钟其妙将**公司的部分员工被告人施正西、符焕坤、李海陵、张某甲、陈某丙、吴某甲、李某甲、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宗健、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黎某某等人调整到**公司工作,又陆续招募被告人陈某丁、林某甲、王某丙、甘某某等人为推广员,招募被告人施正东、林某丙为技术员。其中,施正西任公司主管,符焕坤、李海陵先后任推广部的部长。
3.2019年9 月19日,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版本,又伙同被告人叶林锋共同出资成立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梁俊任公司法人代表,办公地点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广场**期**座**室。钟其桓、钟其妙将**公司的员工被告人梁俊、廖康莉调整到**公司,并陆续招募被告人林某乙、揭某某、吴某乙、陈某己、许某乙、曹某某为推广员,招募被告人黄某某为技术员。其中,廖康莉任主管兼一部部长,林某乙、揭某某任推广部的部长,被告人杨某某任人事主管。
(二)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起学得知**公司的运营模式营利较大,便花人民币2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向被告人施正西、施正东购买了**公司的经营模式版本,施正东、施正西两人向李起学传授网络诈骗的犯罪方法以及和男性玩家聊天的“话术”模版。2019年9月3日,李起学和龚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龚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办公地点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花园**栋**房。李起学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版本,招募被告人李志坚为推广部部长、被告人赖某某为人事主管,陆续招募被告人洪某某、李某乙、王某己、王某戊、韩某某(同时兼技术员)等人为推广员共同实施网络诈骗行为。
(三)2019年10月底,**公司员工被告人施正东发现**公司经营模式十分暴利,便与被告人冯宗健商量准备成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公司由施正东出资,冯宗健以技术入股占6%股份,办公地点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商住楼**栋**房。公司主管冯宗健将**公司及**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王某丁、何某乙、张某丙、甘某某、林某丙、黎某某等人带到**公司为推广员共同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由于**公司执照未办好,施正东便将**公司在**公司的业绩挂在**公司名下,再由李起学转给施正东。
经海南乾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和**公司名下客户累计充值数额为1615832元;**公司名下客户累计充值数额为297078元;**公司名下客户累计充值数额为119650元;**公司名下客户累计充值数额为202472元;**公司挂在**公司名下客户累计充值27704元。各个主管在任职期间,玩家充值额分别为:施正西1175743元、尹海拔683509元、廖康莉119650元、冯宗健27704元。各个部长在任职期间,玩家充值额分别为:施正西329591元、尹海拔313777元、李海陵288787元、符焕坤253904元、黄照伟203425元、李志坚202472元、邢善堂179880元、廖康莉72514元、冯宗健68990元、林某乙32372元、揭某某14764元。各个技术员在任职期间,玩家充值额分别为:陈观玉1569568元、陈某戊46264元、韩某某72352元、林某乙和黄某某119650元、施正东210654元、林某丙和黎某某14000元。人事文员在任职期间,玩家充值额分别为:赖某某230176元、杨某某119650元。按各个推广员统计玩家充值数额为:尹海拔1770元、符焕坤1556元、黄照伟34888元、邢善堂66148元、吕某某95051元、张某甲61610元、陈某甲53458元、郑某某42288元、何某甲32476元、陈某乙30230元、许某乙30078元、陈某丙21438元、张某乙16932元、林某甲15968元、周某某15428元、陈某丁12140元、施正西36763元、李海陵40225元、符某某45902元、李某甲29986元、王某甲23030元、吴某甲20680元、王某乙16134元、王某丙12570元、梁俊8096元、廖康莉38933元、陈某己29488元、吴某乙23554元、许某乙16532元、曹某某11122元、冯宗健54446元、张某丙99068元、何某乙88212元、王某丁62340元、黎某某13650元、林某丙9798元、甘某某8216元、李起学390元、李志坚1798元、王某戊90160元、李某乙19634元、王某己19190元、洪某某11932元、韩某某9730元、赖某某216元。
二、个人犯罪
1.2019年期间,被告人邢善堂在**公司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使用微信号yxdx******添加了被害人覃某某为好友后,使用虚拟女性身份与覃某某聊天、谈暧昧,不仅诱骗覃某某在游戏上充值13252元,还私下骗取覃某某购买一部iphoeXS手机、一部iphoe7手机寄给自己。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两部手机鉴定不予受理。
2.2019年期间,被告人梁俊在**公司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使用微信号HX******添加了被害人赵某某为好友后,使用虚拟女性身份“何小晴”与赵某某聊天、谈暧昧,不仅诱骗赵某某在游戏上充值7884元,还私下骗取赵某某给其转账129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永诚、叶林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尹海拔、符焕坤、黄照伟、邢善堂、钟学锐、吕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郑某某、陈观玉、何某甲、陈某乙、许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乙、林某甲、周某某、陈某戊、施正西、李海陵、符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梁俊、廖康莉、林某乙、陈某己、吴某乙、揭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许某乙、曹某某、施正东、冯宗健、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黎某某、林某丙、甘某某、李起学、李志坚、王某戊、赖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己、洪某某等5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钟其桓等人处扣押财物若干件(附财物清单)。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乙退赃30000元、被告人陈某丙退赃21438元、被告人揭某某退赃14764元、被告人张某乙退赃13300元、被告人陈某乙退赃30230元、被告人王某丙退赃12570元、被告人何某甲退赃32476、被告人李某甲退赃29986元、被告人王某乙退赃16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转账等书证;
2.扣押清单、物品照片等物证;
3.证人余某某、喻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覃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尹海拔等的供述和辩解;
6.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焕坤、邢善堂、钟学锐、吕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郑某某、陈观玉、何某甲、陈某乙、许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乙、林某甲、周某某、陈某戊、李海陵、符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梁俊、廖康莉、林某乙、吴某乙、揭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许某乙、曹某某、冯宗健、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黎某某、林某丙、甘某某、李志坚、王某戊、赖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己、洪某某等47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尹海拔、符焕坤、黄照伟、邢善堂、钟学锐、吕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郑某某、陈观玉、何某甲、陈某乙、许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乙、林某甲、周某某、陈某戊、马永诚、施正西、李海陵、符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叶林锋、梁俊、廖康莉、林某乙、陈某己、吴某乙、揭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许某乙、曹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施正东、冯宗健、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黎某某、林某丙、甘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李起学、李志坚、王某戊、赖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己、洪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马永诚、叶林锋、李起学、施正东系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尹海拔、符焕坤、黄照伟、邢善堂、钟学锐、吕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郑某某、陈观玉、何某甲、陈某乙、许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乙、林某甲、周某某、陈某戊、马永诚、施正西、李海陵、符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叶林锋、梁俊、廖康莉、林某乙、陈某己、吴某乙、揭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许某乙、曹某某、施正东、冯宗健、张某丙、何某乙、王某丁、黎某某、林某丙、甘某某、李起学、李志坚、王某戊、赖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己、洪某某等5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钟其桓和钟其妙涉案金额2032560元、施正西总涉案金额1542097元,尹海拔总涉案金额999056元,陈观玉涉案金额1569568元、钟学锐涉案金额668566元,数额特别巨大;马永诚的涉案金额297078元、李起学涉案金额202472元、叶林锋涉案金额119650元、李海陵总涉案金额329012元、符焕坤总涉案金额255460元、邢善堂总涉案金额246028元、施正东总涉案金额238358元、黄照伟总涉案金额238313元、李志坚总涉案金额204270元、廖康莉总涉案金额158583元、冯宗健总涉案金额151140元、梁俊涉案金额140696元、杨某某涉案金额119650元、黄某某涉案金额119650元、陈某戊总涉案金额46264元、林某乙涉案金额32372元、赖某某涉案金额202688元、韩某某总涉案金额82082元、张某丙涉案金额99068元、吕某某涉案金额95051元、王某戊涉案金额90160元、何某乙涉案金额88212元、王某丁涉案金额62340元、张某甲涉案金额61610元、陈某甲涉案金额53458元、符某某涉案金额45902元,郑某某涉案金额42288元、何某甲涉案金额32476元、陈某乙涉案金额30230元、许某乙涉案金额30078元,数额巨大;陈某丙涉案金额21438元、陈某丁涉案金额12140元、张某乙涉案金额16932元、林某甲涉案金额15968元、周某某涉案金额15428元、李某甲涉案金额29986元、王某甲涉案金额23030元、吴某甲涉案金额20680元、王某乙涉案金额16134元、王某丙涉案金额12570元、陈某己涉案金额29488元、吴某乙涉案金额23554元、揭某某涉案金额14764元、许某乙涉案金额16532元、曹某某涉案金额11122元、黎某某涉案金额27650元、林某丙涉案金额23798元、甘某某涉案金额8216元、李某乙涉案金额19634元、王某己涉案金额19190元、洪某某涉案金额11932元,数额较大。上述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其桓、钟其妙、马永诚、叶林锋、李起学、施正东系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施正东、施正西传授网络诈骗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正东、施正西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书 记 员:谢海桐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钟其妙、钟其桓、钟学锐、尹海拔、吕某某、陈某戊、陈观玉、梁俊、揭某某、许某乙、吴某乙、陈某己、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吴某甲、施正东、施正西、冯宗健、林某乙等21人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邢善堂、符焕坤、林某甲、陈某甲、张某乙、许某乙、陈某乙、张某甲、周某某、黄照伟、何某甲、廖康莉、杨某某、曹某某、马永诚、张某丙、黎某某、何某乙、李起学、李志坚、赖某某、洪某某、韩某某、李某乙、王某己、王某戊等26人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李海陵、王某丙等3人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住海南省澄迈县**街**号,联系电话1821782****;被告人陈某丁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墟**街**号,联系电话1387690****;被告人符某某住海口市龙华区**村,联系电话1828974****;被告人叶林锋住广东省廉江市**花园**栋**房,联系电话1847647****;被告人林某丙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岛**村**号,联系电话1888962****;被告人甘某某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联系电话1828975****;被告人王某丁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5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7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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