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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刚运输毒品案)_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钟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威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该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10日,威远县公安局接到线索通报函: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发往内江市的一个包裹有重大涉毒嫌疑,包裹为**快递,单号为SF10748********。经核查查明,该包裹将于2020年1月11日下午16时许送达到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快递店。1月11日侦查人员进入该快递店布控,当日 18时许,被告人钟刚前来领取该收件人为赵某某的包裹后,被侦查人员抓获。经当场检查,在包裹内的汽车车灯里发现6包海洛因,共计净重352.63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0.5% 、61.6% 、60.2% 、61.9% 、61.3% 、61.4% 。

另查明:钟刚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12月17日在内江市威远县**镇**快递店领取收件人为赵某某的包裹一个,于2019年12月26日在内江市市中区**驿站,领取**速运快递员放在此处的收件人为赵某某的包裹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刚参与运输毒品活动,现场查获运输的海洛因净重352.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钟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义斌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刚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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