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剑平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42号 

被告人钟剑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次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3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钟剑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钟剑平在本市西湖区**路**号自己的家楼下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g)。

2020年7月27日上午,民警在本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钟剑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剑平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剑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人民币1100元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剑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剑平现羁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