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钟发伟(绰号“钟小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发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钟发伟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先后虚构各种事实,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彭某某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钟发伟以驾校有熟人,能够帮助袁某某以优惠价格报考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钟发伟虚构自己在经营本区大河坝锦绣家园德奈福干洗店的事实,让袁某某合伙经营和发放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
3.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钟发伟虚构其帮助袁某某申请公租房的事实,多次以需要缴纳公租房押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4万余元。
4.2020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钟发伟虚构其朋友在澳新村镇银行梁平支行工作,可办理利率高达30%的存款业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7.32万元。其中,被告人钟发伟以返利的方式退还彭某某人民币1.35万元。
被告人钟发伟将所骗取的上述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8月12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梁山街道新浪网吧将被告人钟发伟抓获。被告人钟发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银行卡;
1. 微信交易明细、入股合同等书证;
1. 证人徐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钟发伟的供述与辩解;
1.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发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发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发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发伟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玲
检察官助理:蒲远芳
2020年10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发伟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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