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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发春诈骗)(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羁押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看守所,同年1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患有****,于2020年3月18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6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邓某某(己判决)开车来到常德市德山**寄卖行,钟某某交给邓某某一个假金手镯,邓某某采取以假充真的方式以7500元的价格将假金手镯寄卖。

2、2019年4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邓某某开车来到鼎城区**街道**寄卖行,钟某某交给邓某某一个假金手镯,邓某某采取以假充真的方式以6500元的价格将假金手镯寄卖。

被害人的损失已由邓某某全部退赔。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明

检察官助理:陈佳茹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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