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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善纠、符某某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钟善纠,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抢劫,于2002年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3日经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任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指派。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号,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5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经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经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1日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符某某、李某某、钟善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符某某、李某某、钟善纠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琼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被告人钟善纠得知其女朋友吴某甲之前在与被害人文某甲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文某甲多次以买车、投资做生意等向吴某甲借钱未还, 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约文某甲到昌江黎族自治县**镇**酒吧后的一间茶店让文某甲写欠条,同时警告文某甲要如期还债,否则将找文某甲追债,由于文某甲没钱按期还债, 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钟善纠便指使符某某、李某某多次分别带领“小某某”、“阿某乙”、“华某某”、“阿某丙”、“阿某甲”等人到文某甲家中第一次讨债,由于文某甲不在家且家人无法还钱,被告人符某某、李某某等人便赖在文某甲家中不离开,在文某甲家任意行动,严重干扰文某甲家里人的正常生活。第二、三次被告人钟善纠指使符某某将文某甲欠钱的照片打印出来分发给文某甲家的周围邻居,被告人符某某、李某某便纠集“华某某”、“阿某丙”、“阿某甲”到文某甲家去追债,追债未果后将打印好的文某甲欠钱材料分发到周边,后在文某甲家中吃饭后离开。当天晚上21时,被告人符某某、李某某又纠集了他人来到文某甲家,并在文某甲家的庭院内喝酒聊天至凌晨2时,在离开前大声告诉文某甲家里人让文某甲早日还钱。第四次是被告人符某某到文某甲家催其家人让文某甲出来还钱,文某甲家里人告知文某甲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了,被告人符某某认为对方编造谎言欺骗他,便在文某甲家中赖着不走。在受到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严重干扰之下,文某甲家里人通过向亲戚朋友借贷,先将人民币5万元还给吴某甲。之后,被告人符某某、李某某等人便不再去文某甲家追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乙、文某丙、王某某、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钟善纠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钟善纠从海口一名叫“阿某戊”的男子处拿到网站名为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并将销售时时彩的赌博网站交给钟某甲,经钟某甲发展下家将网站开设多个会员账号纷发给袁某某、陈某某、吴某乙、钟某丙等人进行时时彩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与钟某甲结算,而后钟某甲通过支付宝支付赌资人民币2万元、通过微信转付赌资人民币195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健康检查表、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钟某丙、陈某某、吴某乙、钟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善纠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纪,以滋扰、纠缠、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归还欠款,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被害人家属正常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善纠无视国家法纪,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将销售时时彩的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接受不特定彩民的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2155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善纠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善纠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远如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善纠、符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888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查卷1册,光盘3张;

3.被告人钟善纠手机1部、符某某手机1部、李某某手机1部,现扣押在琼海市公安局,未随案移送;

4.被告人钟善纠大众途昂汽车一辆,现扣押在昌江县公安局,未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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