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国强,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江西南昌人,大专文化程度,江西****大学美术学院教师,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户。因犯流氓罪,1993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8年9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国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钟国强与在江西****大学学习的被害人马某某认识,由师生关系进而发展成亲密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钟国强与其前妻胡某某离婚。2017年马某某装修新房时,钟国强予以了资助。同年12月,马某某与他人登记结婚,钟国强未得知此事,继续追求马某某。2018年7月,马某某不堪钟国强纠缠骚扰,提出分手并删除钟国强微信好友。钟国强认为其付出感情及金钱很多并因此负债,无法接受,遂意图逼迫马某某还钱或继续与其保持此前关系,并特意购买了一把尖刀。
2018年9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钟国强携带刀和一套外衣,来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泰豪软件园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客户服务中心楼下,待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G*****白色大众途观SUV汽车到达后便上前与其交涉。起初,马某某拒绝与钟国强谈话,并先后给钟国强前妻胡某某及其兄胡某某打电话。通话期间,钟国强进入车内坐在车后排。马某某打完电话后,对钟国强进行斥责,钟国强遂用左手揪住马某某的头发,右手持刀准备架在马某某脖子上威胁其还钱,马某某见状从驾驶座翻到后排座,与钟国强扭打并意图夺刀反抗。争斗过程中,马某某的脸颊、眼睛等部位被钟国强用刀划伤,被迫对钟国强连声求饶,称愿意继续与其在一起,并要求其将自己送往医院治疗,但钟国强始终未停手,并决意将其杀死。马某某奋力挣扎打开车门意图逃脱又被钟国强关上。几次关合后,马某某扑出车外并大声求救,钟国强遂探出身子用尖刀朝被害人马某某胸部、背部一通猛刺,马某某当场被刺得血流满地,不再动弹。钟国强杀死马某某后将刀丢弃在车内,又走到附近的卫生间更换衣物,乘坐一辆出租车到安义县躲藏。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颈前静脉破裂、肺破裂、肝脏破裂,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致全身多处外伤大失血死亡。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钟国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凶器刀等物证;
2.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国强的供述和辩解;
5.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国强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 波
助理检察员:郭皇建
附:
1.被告人钟国强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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