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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钟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2********,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2016年6月2日因猥亵他人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钟土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途经长汀县南山镇官坊村罗星桥头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钟土某某血液并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60mg/100ml。现场扣押的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钟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钟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血样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检察官助理:钟小文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钟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923****;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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