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钟土英,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6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土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陈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钟土英谈好由其介绍许某某向被告人钟土英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到本区荔红路附近进行交易。当日22时许,被告人钟土英与陈某某、许某某在本区荔红路126号新日电动车店铺门口见面,被告人钟土英将四小包毒品(净重3.0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许某某,并收取许某某支付的人民币1700元。随后,被告人钟土英被公安人员现行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手机二部,七小包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净重0.8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注射针筒2支,毒资人民币1700元。从许某某身上查获上述交易的冰毒四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土英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毒品、作案工具手机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土英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土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满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土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被告人钟土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钟土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翔
2020年7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钟土英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卷,录像光碟6张。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本案扣押的毒品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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