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钟存凤,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明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孝南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存凤、曾明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曾明伟伙同被告人钟存凤到孝南区宝成路141号,由被告人曾明伟购买作案工具并采取撬锁、接线、启动,被告人钟存凤提供交通便利及现场放哨,被告人曾明伟、钟存凤一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豪爵宇钻摩托车推离现场,次日曾明伟独自将该车变卖获利1000元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值为2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提取笔录、视频侦查报告、被盗车辆相关票据、注册登记信息、车辆一致性证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钟存凤、曾明伟的供述与辩解;4.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存凤、曾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存凤、曾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明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钟存凤在本案当中作用较小。被告人钟存凤、曾明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存凤、曾明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存凤、曾明伟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意见书一份。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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