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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钟某,曾用名:钟玉好,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社**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6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钟某在海丰县海城镇**社区其家附近以每瓶PEC咳快治止咳水(每瓶含可待因重0.216克)人民币260元至350元的不等价格贩卖给吴某某5次11瓶,共含可待因重2.376克,扣除欠款抵债共得款人民币3300元。同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海丰县附城镇海丽大道建设银行附近巷子内贩卖PEC咳快治止咳水1瓶给钟某某,含可待因重0.216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海丰县海城镇南门社区益民一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19时许,吴某某在海丰县海城镇三角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缴获PEC咳快治止咳水1瓶及空瓶4个。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吸毒人员吴某某身上缴获的PEC咳快治止咳水1瓶,检测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扣押、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共重2.59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钦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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