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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学宝等三人运输毒品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钟学宝,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告人邓显陆,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路**号。

被告人邓显超,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上列三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学宝、邓显陆、邓显超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6日报送我院。我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钟学宝邀约被告人邓显陆、被告人邓显超共谋从临沧市沧源县运输毒品前往昆明。经商议,三人准备将毒品藏匿在装有茶叶的货车中由钟学宝驾车运输前往昆明,邓显陆、邓显超开车在前探路。2019年12月6日19时许,三人驾驶云S13A68越野车到达沧源广场,邓显陆和邓显超下车后将事先准备的茶叶搬运至云SDK061小货车上准备用来藏匿毒品,钟学宝则驾车前往沧源县葫芦小镇附近接毒品。当日20时许,邓显陆和邓显超在搬运茶叶的过程中被侦查人员抓获。21时许,钟学宝接到毒品后驾驶云S13A68越野车返回沧源广场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和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袋,经称量净重1332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学宝、邓显陆、邓显超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3200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钟学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显陆、邓显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夷鹏

检察官:李光晋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5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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