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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定威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钟定威,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商场****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定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定威到儋州市**镇**路一电动车店内跟羊某某等人一起喝茶,期间,羊某某称欲办理准驾证和驾驶证,钟定威谎称其可以帮忙办理准驾证和驾驶证,羊某某信以为真,便让钟定威帮其和两名同事办理准驾证以及帮其妻子办理驾驶证,钟定威以缴纳办证费用、预缴定金等名义诱骗羊某某支付费用,同年7月至12月4日期间,羊某某先后两次通过现金形式支付人民币3600元给钟定威,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wxid-yhihohi9z2****)往钟定威使用的微信(账号zygwycj****)转账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害人符某甲在儋州市**镇**路**茶水吧内经其堂弟介绍认识了钟定威,聊天过程中,钟定威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符某甲信以为真,请钟定威帮忙办理驾驶证,钟定威以缴纳办证、考试费用等名义骗符某甲转账,同年9月底至12月25日期间,符某甲以现金及微信(账号fu25****)转账形式分五次给钟定威(账号zygwycj****)共计人民币14000元。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害人符某乙欲找人代办驾驶证,通过朋友“猴某”得知钟定威可以代办驾驶证,符某乙便通过微信联系钟定威,钟定威谎称只要交钱40天内保证拿到驾驶证,符某乙信以为真,请钟定威帮忙办理驾驶证,钟定威以缴纳办证、考试费用名义骗符某乙转账,同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符某乙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wxid-0o9pfh13dc****)往钟定威使用的微信(账号zygwycj****)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4000元。

4.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儋州市**镇**路**茶水吧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钟定威,聊天过程中,钟定威谎称可以代办驾驶证,何某某信以为真,请钟定威帮忙办理驾驶证,钟定威以缴纳办证、体检费用等名义骗何某某转账,同年10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何某某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na30****)往钟定威使用的微信(账号zygwycj****)分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4637元。

5.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李某甲欲办理驾驶证,通过朋友侯某某得知钟定威可以办理驾驶证,便通过电话联系钟定威,并约好在儋州市**镇**名都后门**照相馆门口见面,钟定威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李某甲信以为真,让钟定威帮忙办理驾驶证,钟定威以缴纳考试费、体检费等名义骗李某甲转账,同年11月3日至11月18日期间,李某甲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li****往钟定威使用的微信(账号zygwycj****)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5638元。

6.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李某乙经朋友认识钟定威,钟定威谎称其是儋州某驾校教练,让李某乙到儋州报名考驾驶证其可以帮忙拿到驾驶证,李某乙信以为真,便联系钟定威办理驾驶证考试相关事宜,钟定威以缴纳驾校报名费、体检费等名义骗李某乙转账,同年11月27日至12月16日期间,李某乙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账号lidecai03****)往钟定威使用的微信(账号zygwycj****)分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8680元。

7.2019年11月28日,被害人符某丙欲办理驾驶证,通过朋友得知钟定威可以办理驾驶证,便约好在儋州市**镇**大道**加油站对面的**店内见面,钟定威谎称包办驾驶证需要人民币20000元,需先缴纳定金人民币5000元,符某丙信以为真,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wxid-3juucoe9co****)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钟定威(账号zygwycj****)。

8.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钟定威通过朋友“侯某”得知被害人梁某某欲办理驾驶证,便电话联系梁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汽车驾驶证,梁某某信以为真,便与钟定威约好见面,请钟定威帮忙办理驾驶证,钟定威称办理驾驶证需要人民币15000元,需先缴纳预定款人民币8000元,于是,梁某某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wxid-qx3rgycxa3****)往钟定威使用的微信(账号zygwycj****)分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8000元。

9.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的朋友欲办理驾驶证,王某某通过朋友梁某某得知钟定威可以办理驾驶,便电话联系钟定威,并约好在儋州市**镇**车站附近**奶茶店内见面,钟定威谎称办理一本驾驶证需要人民币15000元,需先缴纳定金人民币8000元,王某某信以为真,同年12月6日至7日期间,被骗通过其使用的微信(wxid-0v7dlleb8t****)分两次转账人民币8000元给钟定威(账号zygwycj****)。

10.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钟定威听朋友“侯某”称吴某某欲办理驾驶证,便电话联系吴某某,谎称其可以代办驾驶证,吴某某信以为真,并约钟定威在儋州市**镇**医院大院内见面,让钟定威帮忙办理驾驶证,钟定威提出包办驾驶证需要人民币15000元,需先缴纳预定款人民币8000元,同年12月8日至9日期间,吴某某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wu1362753****)往钟定威使用的微信(账号zygwycj****)分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8000元。

11.2019年12月6日,被害人符某丁通过羊某某得知钟定威可以帮忙办理驾驶证,便联系钟定威让其帮哥哥符某戊、符某己办理驾驶证,钟定威提出包办一本驾驶证需要人民币16000元,每本需先缴纳定金人民币8000元,符某丁信以为真,让钟定威帮其哥哥符某戊、符某己办理驾驶证,同年12月7日,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yym01****)分两次转账人民币16000元给钟定威(账号zygwycj****)。

12.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李某丙在儋州市**镇**车站附近其经营的**奶茶店内听到被告人钟定威称可以代办驾驶证,李某丙信以为真,便让钟定威帮忙办理驾驶证,钟定威提出包办驾驶证需要人民币15000元,需先缴纳定金人民币8000元,同年12月9日,李某丙通过其使用的微信(账号YQddzb*****)转账人民币8000元给钟定威(账号zygwycj****)。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钟定威在儋州市**镇**路**宾馆内被儋州市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处扣押手机3部、银行卡8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通话记录截图资料、通话清单、微信号开户信息及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借条

2.证人符某戊、符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符某甲、符某乙、羊某某、吴某某、符某丙、李某甲、李某丙、符某丁、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定威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定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定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315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定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定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钟定威在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40000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晓琴 

 书  记  员:符精政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钟定威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3部、银行卡8张、钱包1个、身份证复印件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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