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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帮太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956号 

被告人钟帮太,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帮太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钟帮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钟帮太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组织装载机、货车在绵竹市清平镇两河口电站、枇杷岩附近绵远河河道内开采砂石,并将开采的约2900立方米砂石以80元/立方米左右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和薛某某,得款237893元。

被告人钟帮太于2020年5月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钟帮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钟帮太、薛某某等人的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付某某、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帮太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钟帮太、王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帮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帮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开采的砂石价值人民币2378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帮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帮太曾因抢劫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帮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帮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八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钟帮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洁

检察官助理 刘一乐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帮太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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