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钟庭芳(绰号“黑妹”、“芳芳”),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庭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钟庭芳多次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钟庭芳在武冈市玉带桥资水南路将重约0.4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2.2019年11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钟庭芳在武冈市水云路消防大队附近将重约0.7克冰毒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3.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钟庭芳在其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的家中将重约1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4.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钟庭芳在武冈市水云路消防大队附近将重约1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5.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钟庭芳在武冈市水云路消防大队附近将重约0.6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6.2019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庭芳在其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的家中将重约2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7.2019年11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钟庭芳在其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的家中将重约1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被告人钟庭芳于2020年5月2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一包、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和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12.9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6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308克,均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O6-单乙酰吗啡及乙酰可待因和吡啦西坦成分。
被告人钟庭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依法被扣押的毒品等物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邵阳市中心医院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庭芳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庭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698克、海洛因1.3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庭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钟庭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钟庭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庭芳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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