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86号
被告人钟心,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海鲜店工作,住江阴市**街道**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钟心曾因盗窃,于2008年9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钟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钟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心,听取了被告人钟心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心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心于2020年11月20日下午,在其工作的江阴市**路**号**海鲜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邢某某放在黑色尼桑轿车(车门未锁)驾驶室扶手箱处的江阴市**园**幢**室大门钥匙,后被告人钟心于当日下午至江阴市**园**幢**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5300元。
被告人钟心于2020年11月2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心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心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心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街道**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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