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钟方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康定,捕前住四川省康定市**镇**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丹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丹巴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丹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方兵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方兵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甘孜州道孚县境内和丹巴县境内多个寺庙实施盗窃,其盗窃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3733.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9日,钟方兵从康定乘坐出租车到道孚县八美镇,等到晚上22时许走路到山卡寺后,翻进了山卡寺大殿中,将大殿内的现金盗走,在盗窃完后钟方兵于次日返回康定。回到康定后,钟方兵通过清点发现其在山卡寺内一共盗窃了人民币1760.00元,所盗窃现金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2.2020年10月28日钟方兵从康定乘坐出租车到道孚县八美镇的惠远寺,等到晚上23时许从围墙翻进了惠远寺内,用自己找的一镰刀状钢板撬开寺庙大殿门锁后进入大殿,将寺庙内功德箱里面的现金和佛像面前的现金盗走,钟方兵在惠远寺盗窃完后于次日返回康定。回到康定后,钟方兵通过清点发现其在惠远寺内一共盗窃了人民币2440.00元,所盗窃现金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3.2020年11月19日,钟方兵从康定乘车到丹巴县城,后从丹巴县城走路到丹巴县墨尔多寺。钟方兵先到了墨尔多寺靠河边的观音庙(国福亭),用随地找的一根钢钎撬开了观音庙的大门锁,进入观音庙大殿内后撬开了里面的一铁皮功德箱,盗走了里面的现金。然后钟方兵来到了墨尔多寺,用捡来的钢钎将墨尔多寺的大殿门撬开,进入大殿内后,先后将大殿内的两个功德箱撬开,盗走了功德箱内的现金。随后钟方兵又来到了墨尔多寺对面石梯上面的墨尔多寺分庙,用同样的手法将分庙内功德箱里的钱盗走。最后钟方兵又步行来到了中路(地名)的岭钦寺,再次用同样的手法将岭钦寺里功德箱内的钱盗走,实施完盗窃行为后,钟方兵乘车回到了康定。钟方兵从盗窃的现金里面清理了共计22000.00元人民币存到了自己的农村信用社卡中,剩余未清理完的钱装在编织袋里,藏在康定市跑马山上树林里的一岩石洞里。钟方兵将存入信用社卡中的22000.00元,一部分取现后随身携带,一部分存入自己微信中,后用于个人消费和使用了4859.00元,剩余的赃款和藏匿在岩石洞里的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追回。
丹巴县公安局侦查员于2020年11月24日在四川省泸定县将的被告人钟方兵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钟方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方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53733.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钟方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方兵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方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美霞
检察官助理:郝勇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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