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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时超诈骗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钟时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靖安县,住江西省靖安县**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13日被假释,于2015年7月11日刑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时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王某甲、倪某某(均已判决)先后利用浙江圣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浙江优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优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称“浙优贷”公司)代理澳博汇融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长安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并通过设立直营店及温州钱多多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六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代理商开展业务,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低息车辆抵押贷款、快速放贷”为诱饵,以“签单费”、“公证费”、“手续费”、“GPS安装费”、“保证金”、“服务费”等名目从借款金额中扣除各类费用并以每月收取GPS流量费、平台管理费等形式虚增还款金额,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在部分被害人延期支付时,由“浙优贷”公司将被害人车辆拖走,要求被害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费”、“拖车费”等费用,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未能得逞共计71万余元。

被告人钟时超在“浙优贷”公司任职并负责钱款追讨工作期间,明知王某甲、倪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仍以违约为由,对薛某甲、彭某甲等11名被害人进行催收和拖车,参与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34948.4元,未能得逞共计149843.6元。

被告人钟时超于2020年8月19日上午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柯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王某丙、包某某、彭某甲、薛某乙、钱某某、宋某某、汪某某、杨某乙、周某乙、饶某某、胡某甲、刘某某、王某丁、胡某乙、陈某乙、阮某某、薛某甲、彭某乙、陈某丙、邵某某、廖某某、陈某丁、杨某丙、陈某戊、陈某己、王某乙、章某某、蔡某某、程某某、苏某某、胡某丙、陈某庚、潘某某、杨某丁、张某某、郑某某等39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时超以及同案犯王某甲、倪某某、蒲某某、徐某某、王某戊、姜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己、赵某某、吴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U盘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号数据、微信账号数据、银行交易流水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时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时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时超已着手实施犯罪,其中部分诈骗金额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时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君

                                检察官助理:周伟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时超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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