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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昌军、李知荣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检刑诉〔2019〕1230号

被告人钟昌军,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住广汉市**乡**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4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6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07年8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3日移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08年2月19日由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未到案未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知荣,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强奸罪,2003年4月2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维均,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0月25日被原什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1999年10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昌军、李知荣、黄维均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昌军、李知荣、黄维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钟昌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昌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昌军、李知荣、黄维均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昌军、李知荣、黄维均,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5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钟昌军、李知荣、黄维均相约教训被害人刘某甲,行至原什邡县**镇**街刘某乙茶馆内找到刘某甲后,在茶馆院坝处被告人李知荣用茶杯摔打刘某甲,被告人黄维均用拳头殴打刘某甲,被告人钟昌军等二人挥刀刺伤刘某甲。刘某甲躲进茶馆房屋内,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刘某甲立即被群众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原什邡县公安局关于对刘某甲尸体检验的报告认定:刘某甲死于开放性胸部锐器外伤伴失血性休克。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黄维均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告人李知荣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次日被告人钟昌军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昌军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2006年7月31日7时许,被害人钟某某和向某某在广汉市北外乡综合市场内扒窃时,被市场管理人员钟昌军等人发现,被告人钟昌军用木棒击打钟某某头部致木棒断裂、钟某某晕倒在地。2006年8月4日,经广汉市公安局活体检验及损伤鉴定,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钟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2019年12月25日,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06年8月11日,钟某某收到被告人钟昌军交付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出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活体检验及损伤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昌军、李知荣、黄维均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昌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昌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06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维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知荣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昌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2006年故意伤害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钟昌军、李知荣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维均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补充证据十六页,光碟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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