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钟明友,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明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9日移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2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期间已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钟明友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钟明友因与其同居,并共同生育一子的女友陈某某离开他后,与其丈夫一起共同生活,而将二人生育的年仅几岁的孩子让其一个人照顾,且将其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导致钟明友无法联系陈某某而心生怨恨,产生了杀死陈某某的想法。当日早上,被告人钟明友在仁怀市区购买了一把菜刀和一把杀猪刀。次日早上约11时,被告人钟明友便带上菜刀和杀猪刀及与陈某某所生的孩子到茅台机场,找到在此上班的陈某某,二人碰面后发生争吵,被告人钟明友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朝陈某某的头部、面部等乱砍,后被茅台机场的工作人员及警务人员上前阻止。被害人陈某某被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家用菜刀一把、黑色塑料袋一个、杀猪刀一把、黑色包一个、浅粉色金属管一个、口红一只;陈某某外套一件、棉毛衫一件、鞋一双;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报告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胡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明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作案工具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明友因与他人感情纠葛,故意杀死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腾燕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明友现被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8册,光盘16张。
3.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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