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钟春刚,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上述身份信息为户籍登记信息,被告人自述其真实出生年份为1975年,民族为回族)。被告人钟春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22日释放。被告人钟春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春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月1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至16日间,被告人钟春刚在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境内,采用推门、爬窗等方式入户盗窃9起,窃得现金、金项链、金戒指、古钱币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56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5日13时30分至17时30分间,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庄***号刘某甲家,窃得现金100元、足金项链1条、足金戒指1枚、古钱币15枚、“Lenovo”牌“A820t”手机1部,财物合计价值10303元。
2.2020年7月8日13时至17时间,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圩**号吴某甲家西侧卧室,窃得现金3000元。
3.2020年7月10日13时至17时间,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房**号周某某家,窃得现金13000余元、“红南京”香烟7包、“玉溪”(软)香烟1包,财物合计价值13106元。
4.2020年7月13日13时左右,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圩**号翟某某家,窃得现金1600元、“MKTEL”牌“K100-2红牛”手机1部,财物合计价值1660元。
5.2020年7月14日13时50分至15时间,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圩**号夏某某家,窃得现金200元、“OPPO”牌“M5117”手机1部、“VIVO”牌“Y661A”手机1部,财物合计价值260元。
6.2020年7月14日10时至15时间,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圩**号徐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7.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号蒋某某家,窃得现金25元、手机1部、500m1 “古川”牌白酒1瓶,财物合计价值60元。
8.2020年7月15日13时至17时55分间,被告人钟春刚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圩**号王某某家,窃得玛瑙手镯1只、非贵金属手镯1只、“TraceMate5710”笔记本电脑1台、“GreenOrange青城”牌“D5287CT”手机1部,物品合计价值171元。
9.2020年7月16日14时至15时间,被告人钟春刚准备进入丹徒区高桥镇**圩**号吴某乙家,欲实施盗窃,被吴某乙及时发现后逃跑。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钟春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钟春刚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春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春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春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春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春刚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高玥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春刚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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