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670号
被告人钟李钧,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9********,汉族,文盲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号**公寓楼**室。2007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8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3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李钧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下午,付某某(已另案处理)微信转账800元毒资和100元好处费共900元钱至被告人钟李钧,随后被告人钟李钧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米兰风尚酒店,花了800元从外号“**”的男子手中购买了2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后回到新建区**广场办公楼**室租住处将毒品给了付某某。被告人钟李钧从中获利100元。
2020年6月8日晚上,陈某某(已另案处理)的朋友给了其1000元毒资让其购买毒品,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李钧帮其朋友购买800元毒品,并称剩余200元一人得100元,于是被告人钟李钧在西湖区孺子路米兰风尚酒店楼下,花了800元从外号“**”的男子手中购买了2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后回到**广场办公楼**室租住的地方和陈某某一起吸食了这一小包冰毒中的一半,陈某某按约定给了900元现金毒资至钟李钧,拿走了2粒麻古和剩下的小半包冰毒。被告人钟李钧从中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毒品来源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李钧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李钧先后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李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李钧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李钧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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