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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危险驾驶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钟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6********,拉祜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路**宿舍**幢**单元**室,现住澜沧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澜沧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1日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2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钟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拉祜广场向民族街方向驶去,当其驾驶的车辆行至拉祜广场路与温泉路K0+20M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钟某带至澜沧县东方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钟某的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0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上述收集的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险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76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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