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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钟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72********,裕固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乡**村**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钟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安小区门口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钟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8.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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