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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钟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6********,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某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某某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饮酒后驾驶某某******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交叉口***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62.55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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