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居委会****号,现住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花园****号。2017年07月1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食毒品,2020050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7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521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季的一天,“二某某”出资300元,由被告人钟某负责找一个叫“左某”的男子购买了约0.5克冰毒和1粒麻古,被告人钟某和刘某、“二某某”、“二某某”的一个朋友四人一起在被告人钟某位于株洲市石峰区**花园**栋**号的家中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所购买的约0.5克冰毒和1粒麻古。

2.2020年5月3号左右,被告人钟某出资300元、彭某某出资200元,并由被告人钟某负责找“向某”购买了约0.8克冰毒和2粒麻古,被告人钟某和刘某、彭某某、肖某四人一起在被告人钟某位于株洲市石峰区**花园**栋**号的家中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所购买的约0.8克冰毒和2粒麻古。

3.2020年5月6号18时许,被告人钟某容留刘某、彭某某、肖某三人在被告人钟某位于株洲市石峰区**花园**栋**号的家中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被告人钟某所提供的约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2020年07月08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2)到案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5)办案说明;6)刑事判决书;7)户籍信息;8)扣押决定书;9)称量、取样笔录;10)提取笔录;11)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表;2、证人证言;3、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明月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4份。

3.证人名单:1)彭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8********,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新城**栋**号,联系电话1807575****);2)刘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1********,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散户**号,联系电话1331733****)。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