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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钟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邵阳市**********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2月28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伙同钟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建材市场一楼电梯口无故围殴刘某某。围殴刘某某的过程中,钟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钟某甲持匕首将刘某某捅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钟某伙同朋友钟纪序共同赔偿10000元给刘某某。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钟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钟某亲属代为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同日钱已兑现,刘某某出具对钟某从轻处罚的报告。 

2、2018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钟某与李某的朋友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钟某伙同钟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刀具在娄底市娄星区2012酒吧门口蹲点伺机报复。待李某、谢某等人从酒吧出来时,钟某与钟某乙等人便持刀追砍李某、谢某等人,李某、谢某均被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和谢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

3、2018年4月1日晚,被告人钟某在新邵县坪上镇沙坪村刘某甲家的麻将馆内因琐事殴打刘某,期间钟某乙加入、伙同钟某用麻将馆的麻将、矿泉水瓶砸向刘某,导致刘某受伤。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一品东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刘某某、李某、谢某、刘某的陈述;5.证人向某、谢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钟系主犯,且系一般累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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