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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摩、张某某等诈骗、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7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网络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府**花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网络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阁**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群众,**网络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东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社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东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东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风控员,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东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公司催收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奥县**乡**村委**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自报),外号:小孩,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催收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寨**路**号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肖某某、龙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财富广场A座25QR成立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总公司),后又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在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F座140开设分公司:东莞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师兄公司),该公司人员通过向被害人宣称无抵押贷款,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实施诈骗。在深圳总公司,钟某甲是法人代表,钟某甲负责公司管理,张某某负责商务及业务管理,陈某甲负责后台技术,李某乙(另作处理)负责前端软件开发,吴某某(另作处理)负责财务报账审批,柳某某(另作处理)负责执行放款和对账;在大师兄公司,王某甲是法人代表,被告人肖某某是总经理,被告人龙某某和魏某某(另作处理)是风控经理,被告人杨某某和钟某乙(另作处理)等人是业务员,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另作处理)是催收人员。大师兄公司通过向被害人宣称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业务员收取10%渠道费(中介费),业务员通过中介、同行介绍或者自有渠道,拉客户到公司贷款,并负责录入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资料,再由风控部,向受害人讲述合同要求,询问受害人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经济状况、借款用途等,并决定放款金额后与客户签订合同,该合同分为协议书,借条、承诺书,并让被害人将家庭相片、地址等发到公司指定的手机上,确定住处以及物业情况,审核无误后放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是实际借款金额的1.5至2倍,扣除中介费、保证金、等项目的费用之后,实际到手约实际借款金额的7成由公司转账到被害人的银行卡上。在被害人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业务员会通过电话、信息催收,确定无还款能力时,会转交催收员进行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员上门找受害人家属催收,会采用言语威胁、纠缠、跟踪被害人、踢门等方式追债,并以收取上门费、逾期费为由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强行勒索钱财。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之后,会诱导其再去其他公司借款来偿还债务,通过不断地向其他公司借款,将被害人借款金额放大,达到诈骗目的。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作为团伙的骨干成员,并陆续吸纳肖某某、龙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加入团伙,逐渐形成以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为首的诈骗、非法拘禁、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主要在东莞市区、镇街采取电话恐吓、上门威胁催收、发微信威胁被害人家属等手段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系统后台数据显示,深圳总公司及东莞、中山等地大师兄公司自组建运营进行“套路”模式非法放贷,累计放款金额20698901元,实际放款总量17044347.26元,累计还款金额17044121.05元,当前待收本金7944948.27元,当前待收本 息12335298.44元,累计逾期本金3941861.61元,逾期关联本金 4909600.05元。被告人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肖某某的诈骗数额共计为165290元,被告人龙某某的诈骗数额共计为68970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数额共计为55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开始,被害人林某某向锦绣虹城,富赢金融,大师兄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8月11日,林某某向大师兄公司借款8000元,由业务员钟某乙(另作处理)让林某某填写申请表后,由风控魏某某(另作处理)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1248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5580元。林某某逾期后,被索要了200元逾期费。

2、被害人霍某某向融通、联众、鸿旭、盛天、浩天、瑞丰、盈信、辉煌等借款公司借款。2017年年底至2018年2月期间,霍某某向大师兄公司两次借款共25000元,签订约3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8750元。

3、被害人黄某丙向顺天、海纳、盛天、创富、益顺、大师兄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4月,被害人黄某丙向大师兄公司贷款20000元,由风控被告人龙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4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5000元。

4、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陈某乙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2000元,由风控被告人龙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175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9580元。陈某乙逾期后,被索要了200元逾期费。

5、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丙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0000元,签订15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8500元。李某丙逾期后,大师兄公司派催收人员上门暴力催收。

6、2018年3月,被害人刘某某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0000元,由风控被告人王某甲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156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8000元。

7、被害人袁某某向重信、大师兄、莞信、春盈、万利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4月,被害人袁某某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0000元,由被告人肖某某让袁某某填写申请表后,签订2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6300元。

8、被害人苏某某向金域、鼎誉、大师兄、锦绣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5月,苏某某向大师兄公司贷款8000元,签订156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6800元。苏某某逾期后,大师兄公司派催收人员滋扰苏某某的亲戚朋友,严重影响苏某某生活。

9、2017年,被害人王某乙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00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签协议,签订15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7200元。王某乙逾期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其他催收人员向王某乙催收,并威胁王某乙索要2000元上门催收费。

10、2018年4月,被害人钟某丙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3000元,由业务员被告人杨某某让钟某丙填写申请表后,由风控被告人龙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26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8800元。钟某丙逾期后,大师兄公司派催收员到钟某丙家贴大字报,并打电话威胁其还钱,严重影响钟某丙的生活。

11、2018年6月,被害人邓某某向大师兄公司贷款7000元,签订14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约4000元。邓某某逾期后,大师兄公司派催收员将邓某某拉上一辆小车,并叫邓某某打电话给其家人拿钱赎人。

12、2018年4月开始,被害人钟某丁向鼎誉、大师兄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5月,被害人钟某丁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2000元,签订1872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8500元。

13、2018年2月,被害人黄某丁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2000元,由负责被告人肖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由被告人龙某某负责签订24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0000元。黄某丁逾期后,大师兄公司安排催收人员上门催收,并敲烂其家里的玻璃、在其家里写红字,严重影响黄某丁的生活。

14、2018年5月,被害人卢某某向大师兄公司贷款10000元,签订12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6800元。卢某某逾期后,大师兄公司催收人员黄某甲(另作处理)将卢某某带到大师兄公司大厅并锁上大门不让离开,从当日18时一直关闭至次日4时许。黄某甲要求卢某某交了手机(约9500元港币购买)和身份证才放走卢某某,后卢某某的家门口被人多次贴大字报。

15、被害人陈某丙向凯富、玖鑫、春盈、万利、创富、众嬴、一休、顺优、大师兄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6月,被害人陈某丙向大师兄公司贷款25000元,由业务员被告人杨某某让钟某丙填写申请表后,签订约3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约17500元。

16、从2017年开始,被害人陈某丁先后向大师兄、联众等17家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陈某丁因无力偿还其他“套路贷”公司的贷款,被业务员介绍到大师兄公司借款10000元,由业务员被告人杨某某让陈某丁填写申请表后,签订20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7000元。陈某丁后来继续向其他借款公司贷款,最终因无力偿还贷款被催收人员多次通过到陈某丁家贴大字报、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导致陈某丁精神崩溃而服农药自杀,因抢救及时未造成死亡。

17、2018年7月开始,被害人钟某戊向重信、大师兄、瑞丰、盈信等借款公司借款。2018年9月,被害人钟某戊向大师兄公司贷款6000元,由业务员被告人杨某某让钟某丙填写申请表后,由风控被告人龙某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签订12000元的协议,扣除给大师兄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4400元。2018 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代表重信公司和盈信公司来到本市寮步镇莞樟路段嘉和山庄附近找到被害人钟某戊,并打电话约了大师兄公司的催收员黄某甲(另作处理)过来一起催收。催收过程中,李某甲打了钟某戊两巴掌,并将桌上的水壶砸中钟某戊,逼迫钟某戊还款,钟某戊有微信转账400元到李某甲账户。后因不够钱偿还,黄某甲要求钟某戊用手机抵债,因钟某戊的手机抵押在一个手机店内,无法当晚拿到,于是为了防止钟某戊逃跑,三人决定把钟某戊带到东莞市财源网吧,当晚由黄某甲在网吧看着钟某戊至次日8时许,不准钟某戊离开。次日9时许,黄某甲把钟某戊带到李某甲的公司,后由李某甲看着钟某戊。11时许,李某甲、徐某某和黄某甲带着钟某戊来到东莞市东城区天源数码港世博广场G区1037号,由黄某甲出3100元赎回钟某戊押在该店铺的价值约为5000元 的手机,后该手机由黄某甲拿走,黄某甲先行离开,李某甲继续将钟某戊非法拘禁在其小汽车上要钟某戊凑钱。直至当日18时,李某甲、徐某某才让钟某戊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检验报告,电脑数据提取等电子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交易流水等书证,钟某戊等被害人的陈述,吴妙珍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肖某某、龙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作为团伙的骨干成员,并陆续吸纳被告人肖某某、龙某某、杨某某和李某乙、吴某某、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加入团伙,逐渐形成以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为首的诈骗、非法拘禁、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主要在东莞市区、镇街采取电话恐吓、上门威胁催收、发微信威胁被害人家属等手段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钟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九名被告人均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十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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