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月**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党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月**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月**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党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偷渡到缅甸一赌场赌博时,联系到该赌场刷卡部工作人员,后双方商议由钟某某联系国内人员,通过将赌场资金转入国内银行账户,取现金存入其他账户后再转入到赌场指定账户的方式洗钱,钟某某抽取2%的佣金,主要洗钱对象为赌场经营的“星河国际”APP赌博平台上客户充值的资金。钟某某自己扣留在缅甸,并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在国内洗钱,支付李某某0.5%的佣金。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党某某加入,所得佣金平分。因洗钱需要大量银行卡,李某某借用被告人黄某某三张银行卡用于洗钱,黄某某明知李某某借卡用途而将卡借与李某某洗钱,并使用手机“云闪付”等软件帮助李某某转钱两三次。另,李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借多张银行卡用于洗钱,并邀请林某某加入,林某某同意加入,按李某某安排多次参与实施洗钱活动并收取佣金。
经计算,洗钱资金经李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转90余万元、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流转13万余元、建设银行账户流转96万余元、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流转36万余元、中国银行账户流转5万余元、桂林银行账户流转30余万元、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流转85万余元,共计355万余元;洗钱资金经党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转141万余元、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流转123万余元、工商银行账户账户流转12万余元、桂林银行账户流转10余万元、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流转5万余元,共计291万余元。洗钱资金经林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转61万余元、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流转6万余元、桂林银行账户流转4万余元、广西北部湾银行账户流转4万余元、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流转7万余元,共计82万余元;经黄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转17万余元、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流转15万余元、工商银行账户流转14万余元,共计46万余元。钟某某因此获利约两三万元,李某某、党某某因此获利两万余元,林某某因此获利一千余元。
2019年2月份,威远县严陵镇**小区居民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一男子,该男子引诱杨某某在“星河国际”APP赌博平台上赌博。杨某某在威远县境内操作手机赌博,被骗42万元。经查,该42万元被逐级分流汇入曾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党某某等人账户。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某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2万元、黄某某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2万元。该4万元已发还被害人杨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党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共同犯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李某某、党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某、黄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 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李某某、党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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