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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兰小涛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道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兰小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兰小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兰小涛来到眉山市东坡区**花园小区**期**栋**单元**被害人张某某屋外,由兰小涛望风、钟某某使用工具开锁方式入室盗窃,盗得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和天下牌香烟1条、硬盒大重九牌香烟1条、8848牌手机1部。后二人驾车返回成都并将盗窃所得的香烟进行变卖,8848牌手机由兰小涛自己使用。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上述财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5月3日眉山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270元。

同年6月18日,民警在成都市将被告人钟某某、兰小涛抓获归案,并在兰小涛身上查获被盗8848牌手机,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钟某某、兰小涛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兰小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小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兰小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眉山市东坡区**镇**路**号;被告人兰小涛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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