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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冷某某运输毒品案)_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69********,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居住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无业。1987年7月18日因盗窃被汉中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12月25日因抢劫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3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罚款1000元。2007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07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被镇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居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镇居民**组,无业。2005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1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24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26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镇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毒品200克,双方约定在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石马坡西侧**汽配城进行交易。16时许,双方在鑫辉汽配城接头后,钟某某将一包重200.99克的冰毒交与冷某某,冷某某拿钱与钟某某讨价付钱时,被民警现场将两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200.99克,并从钟某某裤兜内查获毒品海洛因8.13克。

在现场地面上,还查获一个黑色男士斜挎胸包,包内一个“宽窄五粮液浓香型香烟盒”上检出人类DNA,且与钟某某的DNA信息相同。随后又从该胸包内的一个“德芙小巧克力铁盒”中查获海洛因53.31克,一个“黄山商徽香烟盒”中查获海洛因7.02克,一个“黄公主香烟盒”内查获海洛因25.84克,一个“宽窄香烟盒”内查获冰毒10.8克、海洛因10.8克,一个黑色小塑料袋中查获海洛因0.79克,一板马来酸唑达唑仑片10粒(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查获、提取的毒品、毒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11.79克、海洛因105.89克、马来酸唑达唑仑片10粒(1.9克),被告人冷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00.9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方

检察官助理:邹轶

2020年6月4日

附注:1、被告人钟某某、冷某某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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