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4********,汉族,本科文化,原**劳务派遣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农场**村委**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健,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灶**号。被告人刘健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刘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常州市**派遣制员工身份,在履行房产数据整合工作职责中,应被告人刘健及王某某、谭某某、侯某某(另行处理)的要求,将获得的含有业主电话、住宅楼栋号等公民个人信息4334条出售、提供给上述4人,非法获利115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应被告人刘健要求,将获得的含有业主电话(部分含姓名)、住宅楼栋号等公民个人信息4284条,通过制作电子表格、拍照等方式,经由微信分批发送给被告人刘健,非法获利10500元。
2、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应王某某要求,将获得的含有业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17条以拍照或编写文字信息方式提供给王某某。
3、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应谭某某要求,将获得的含有业主电话、住宅抵押状况等公民个人信息29条,通过编写文字信息经由微信发送给谭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4、2020年3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应侯某某要求, 将获得的含有业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4条,以拍照或编写文字信息经由微信发送给侯某某。
被告人刘健,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还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含新城都荟、湖悦郎隽等多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传输等手段非法出售、提供蒋某某共计10446条,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刘健的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刘健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刘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向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刘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凤立成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钟某某、刘健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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