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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刘某某等3人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未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钟某某,性别: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2000********,汉族,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性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6********,汉族,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性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6********,汉族,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批复。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合股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楼**室成立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后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招募被告人章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喻某某(均另行起诉)等人作为业务员,其中章某某担任组长,招募程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主播,由主播程某某扮演虚拟人物“陈丽萍”这一角色,章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喻某某在微信上假冒“陈丽萍”,以谈恋爱为名义使用话术套路技巧,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信任,诱骗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啾哩直播平台充值并对“陈丽萍”进行打赏,共骗取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6月18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大源中路525号509室将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等人抓获。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到鄞州公安分局五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已经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世芬

检察官助理 王  鑫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4份、散材料若干份,指定管辖批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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