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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刘某甲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驾驶车牌为浙B5P****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窜至本市南湖区余新镇******公司宿舍楼处,潜入***室,窃得艾某某手表一块、现金500元等物,合计价值1800元。

2、2019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驾驶车牌为浙B5P****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窜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新篁社区**幢处,潜入***室,窃得软中华香烟8包、依波牌手表一块、现金2600元等物,合计价值3700元。

案发后,追回手表等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回的手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表标牌等书证;

3.证人王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合伙盗窃作案二起,窃得现金、手表等物品,合计价值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晔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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