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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3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占某某镇定厝寮村寨后3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洪阳镇宝镜院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普宁市**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11日,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两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一个自称叫杨某某鑫(男,身份不详,在逃)的指使下,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杨某某鑫,杨某某鑫以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为法人代表,分别帮两人各办理了四份营业执照。后杨某某鑫,带被告人钟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军埠支行为普宁市大坝百沐建材店、普宁市池尾欧尼雅电器店分别办理了账号为44148201040005347、44148201040005354的对公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西市场支行为普宁市流沙元福日用百货店办理账号为44149801040003454的对公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普宁支行为普宁市流沙悦美派电器店办理账号为44050179030100001537的对公账户,带被告人卓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占某某支行为普宁市大坝汇嘉家具店、普宁市燎原佰洁卫浴店分别办理了账号为44148001040010770、44148001040010788的对公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揭阳流沙西支行为普宁市大坝延某某瓷砖店、普宁市燎原佰丽珠宝店分别办理了账号为44050179032700000450、44050179032700000451的对公账户以上账号均同时办理U盾。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将营业执照、印章、公某某银行卡和U盾等物以事先约好的价格全部卖给杨某某鑫,两人非法获利各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卓某某、钟某某两人出售的全部账户都被犯罪分子用于进行电信诈骗。

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卓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当天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到案经过、户某某、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资料、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3.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微信调证光盘二块;5.电子物证取证U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的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卢x县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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