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委**号,刑拘前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暂住该公司宿舍。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队**号,刑拘前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暂住该公司宿舍。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委会**村**号,刑拘前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暂住该公司宿舍。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委**村,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出租屋。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卢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本市麻涌镇生活派对喝酒聊天至次日2时许,钟某某喝完酒走出酒吧时因心情不好想打人,遂持一把胶剑跑到马路对面,陈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等人紧随其后,4人使用胶剑和拳头对坐在马路对面的被害人覃某某、周某某随意进行殴打,致覃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覃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9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东莞电机厂将被告人钟某某、卢某某抓获归案;当天11时20分,在麻涌镇东莞电机厂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于2019年8月21日15时许,在麻涌镇麻三村广州市浩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卢某某、邓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覃某某共45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赔偿谅解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卢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卢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4人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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