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大道。2018年11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路**号。2018年11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经合谋,于2020年6月25日开始在钟某某住处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栋**房开设赌场。赌场以百家乐方式聚集社会人员进行赌博,由钟某某、吴某某轮流坐庄发牌及赔付,并在庄家开出9点抽取投注额一半作为水钱,水钱由钟某某、吴某某二人分占。同年7月9日,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钟某某、吴某某,现场查获赌资合计人民币94028元。该赌场至被查获期间共聚赌六至七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覃臻
检察官助理 : 庾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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