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大余县新城镇***。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大余县南安镇***。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2日至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钟某某在加入互联网“BAC”平台并发展被告人吴某某加入后,二人合伙在大余县推广“BAC”项目,对外宣传投资该平台“BAC”积分可获利,吸引他人以2000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金额购买BAC积分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平台设有直推奖励、层级奖励作为会员获利途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骗取钱款。至2018年7月,“BAC”平台被关闭,钟某某、吴某某共发展王某某、沈某某、廖某某等下线人员35人,层级8层,会员充值金额累计1725205元。
2019年12月4日、2020年6月8日吴某某、钟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后钟某某、吴某某分别向检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3.4万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BAC平台截图、资金交易明细、经营行为的认定、归案经过等书证;2、沈某某、廖某某等会员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以投资互联网BAC平台积分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宝泉
检察官助理:谢尊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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