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唐某某代替考试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 2019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大足区**镇卫生院**,住重庆市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代替考试罪, 2019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经共谋后,由被告人唐某某出资11000元邀约被告人钟某某代替其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2019年度药师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持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森林实验小学参加了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的考试,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持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时在考场被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考试文件、准考证、身份证等书证;

1.​ 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1.​ 到案经过、聊天记录、刑事照片;

1.​ 辨认笔录;

1.​ 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单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1858921****);

2、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大竹县**镇**村**组家中(电话号码:1359464****);

3、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