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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宇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代**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宇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宇某某系合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19年3月,在未依法报经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宇某某又以合肥**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东100米处设立一处**搅拌站,并任现场负责人,不仅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还聘用不具备行业操作资质的被告人钟某某、被害人张某某以及徐某某等人在现场工作。2019年8月12日13时许,在**搅拌站内,被害人张某某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搅拌锅内作业;此时,被告人钟某某在不具备电气线路维修资质的情况下准备对传送带进行维修时,误将搅拌锅电源线当做传送带电源线接上,搅拌锅内双卧轮突然启动,直接导致正在搅拌锅内作业的张某某被搅入双卧轮叶片。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多脏器(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肾脏)破裂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宇某某的供述;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钟某某、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某某、钟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结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宇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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