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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号附**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陕西省武功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号其开设的“**公司“”内,收取他人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费用,并联系在新都区新都街道新加坡商业街开设“**职介所”的被告人钟某某,向其购买了57个《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17年3月初, 被告人钟某某联系“**职介所”的徐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59个《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从中获利4560元。

2018年12月28日,城西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到案,二人如实供述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钟某某联系方式:1398204****;张某某联系方式:1388180****。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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