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现住在**县**镇****附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现住在**县**镇****附近。1996年2月8日因抢劫罪被原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2年12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下午,张某某和钟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殴打钟某某鼻子一拳造成其鼻子受伤,后钟某某回到家中拿到一把锄头击打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钟某某与张某某态度积极、诚恳,得到了双方的原谅。钟某某支付了赔偿款16000元给张某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互相斗殴导致双方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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