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道**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骆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与钟某某、骆某某共谋由骆某某与卖淫女子约定时间、地点后进行嫖娼,张某某与钟某某冒充警察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趁机骗取卖淫女钱财。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骆某某与卖淫女被害人姚某某约定地点后,三人驾车来到双流区东升街道商都路**小区。被告人骆某某先行进入小区**栋**单元**号内,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500元费用后,在门外等候的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随即进入房间内,自称系警察进行检查,且要进行调查取证并通知二人家属。随后骆某某向张某某、钟某某二人提出“私了”,姚某某表示同意后,张某某、钟某某二人即要求姚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钟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34000元,并要求姚某某书写一张曾向钟某某借款34000元并于当日归还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骆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系共同犯罪,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骆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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