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户籍地高县**乡**村**组**号,现住高县**镇**栋**单元**号。因本案,2020年4月30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0********,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现住高县**镇**街**酒店。因本案,2020年4月25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3********,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户籍所地高县**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号。因本案,2020年4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单某甲,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户籍地即住址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4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3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高县**镇**村单某乙、白某甲、单某丙(均另案处理)的住宅以及**乡**村白某乙、严某某、单某丁(均另案处理)的住宅,先后组织王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等人以麻将牌“推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参与6场赌博,分别获利2.5万余元,单某甲参与4场赌博,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单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芸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326009****;被告人张某甲在家候审,电话1828319****;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828318****;被告人单某甲在家候审,电话152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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