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4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丘某甲、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丘某甲、丘某乙在宝安区沙井、松岗等地,多次采用编造神医救人故事或迷信手法诈骗他人钱财。
1、2018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门口,以寻找老神医为由故意吸引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则出来编造老神医救人故事,将陈某某引诱至被告人丘某乙处,再由丘某乙冒充老神医孙子,以迷信诈骗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8098元及中诺牌手机1部(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灰色女式手提包1个(价值无法鉴定)。
2、2018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汉庭酒店后面,以寻找老神医为由故意吸引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则出来编造老神医救人故事,将田某某引诱至被告人丘某乙处,再由丘某乙冒充老神医孙子,以迷信诈骗方式骗取田某某人民币13105元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均无法鉴定)。
3、2018年6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金沙市场附近,以寻找老神医为由故意吸引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则出来编造老神医救人故事,将王某某引诱至被告人丘某乙处,再由丘某乙冒充老神医孙子,以迷信诈骗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900元和金耳环1对、金项链1条、金手镯1副、银手镯1副、金戒指1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均无法鉴定)。被告人丘某丙则在附近望风。
4、2018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丘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华南中英文实验学校门口,以寻找老神医为由故意吸引被害人雷某某,被告人丘某乙则出来编造老神医救人故事,将雷某某引诱至被告人彭某某处,再由彭某某冒充老神医孙子,以迷信诈骗方式骗取雷某某人民币4000元及金耳环重1对、金项链1条、老人手机1部、黑色女式手提包1个(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均无法鉴定)。被告人钟某某则在附近望风。
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将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丘某甲、丘某乙抓获归案,并从四人处缴获作案用手机各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丘某甲、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丘某甲、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丘某甲、丘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另其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1年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丘某甲、丘某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4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作案用手机扣押在南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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