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7〕149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0********,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号*房。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屋*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在未取得广东省林业厅许可的情况下,彭某某以人民币320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出售40只活体苏卡达陆龟(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土陆龟属苏卡达陆龟,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同月7日上午,钟某某将该批活体苏卡达陆龟以及来历不明的3只辐纹陆龟(价值人民币75000元,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1个辐纹陆龟龟壳(价值人民币20000元),运至本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2-8号广州国际采购中心2号馆D13档参展,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被告人彭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17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本案卷宗2册4卷。
3、查获的39只活体苏卡达陆龟、3只活体辐纹陆龟、1个辐纹陆龟龟壳,已移交广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扣押彭某某人民币320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